江苏健全重特大疾病医保和救助制度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夏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润文)7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发布会现场。夏韵摄影
江苏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相伯伟介绍,《实施意见》围绕托底保障“谁”“怎么托”“托到什么程度”“怎么建立长效机制”等,从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规范三重制度定位衔接、优化救助托底方案、健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多层次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机制衔接、服务管理等作出安排。《实施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伯伟介绍,《实施意见》明确对特困、低保等全额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中,《实施意见》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全力减轻困难人员负担。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责任编辑:潘圆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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